李安国律师亲办案例
李律办案之刑事辩护:贩卖毒品
来源:李安国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4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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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被告人张某系吸毒分子,2014119日,文某出资1100元托张某购买毒品三个,当日,张某交付文某1克毒品(冰毒)。13日,文某与向某又从张某处,拿到了剩余的两个毒品。14日,向某设局,欲用400元从张某处购买毒品1克,后张某被抓,本次毒品交易未完成。

检察院指控张某贩卖三克冰毒,建议量刑: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

【律师辩护】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,多次会见了被告人,向其详细了解本案的案情,向他核实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。通过庭审向被告人发问,最终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:

1.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案件事实没有异议,但对指控的毒品数量的证据有异议。

2.本案指控张某贩卖毒品的主要证据为文某及向某的证人证言,但该证人系吸毒分子,且是从张某处购买的毒品,证人与张某具有重大的利益冲突,证言的证明效力不足。

3.本案指控毒品数量的证据不充分。纵观全案,指控三克毒品的证据仅为两个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,而无任何的其他证据,如检验检查报告,称量报告等书证、物证。

通过庭审发问,被告人与文某当初交易时,并未对毒品数量进行称量,也未明确约定是“三克”,当初交易时表述的是“三个”,而一个是不等于一克的,一个一般都不足一克。故本次交易的毒品数量,不排除不足三克的可能性。同时根据他们的交易金额,也可以计算出,文某的出资是购买不到三克毒品的。而至于公诉人所称的“毒品交易中,交易习惯都是一个等于一克”的观点,辩护人认为,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应做到证据确实充分,而公诉人所称的“交易习惯”并无证据来证实。

因此,从“疑罪从无、疑罪从轻”的司法精神出发,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出售了三克毒品。故建议法庭根据“疑罪从轻”对被告人从轻处罚。

4.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能真诚的认罪悔罪,节省了司法资源,同时被告人属于偶犯、初犯。最后被告人完全是出于朋友义气,帮助文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,是有别于那些职业毒品的,他的社会危害性要小。

综上建议,法庭能在1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。

【判决结果】合议庭在充分评议后,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,罚金两千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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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安国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4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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